潍坊护理职业学院督查督办工作暂行办法

时间:2016-04-14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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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转变工作作风,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增强执行力,保证学院的各项决策落到实处和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督查督办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分级负责,协同办理。建立在党委和行政班子领导下,分管院领导主抓,牵头单位负责落实,相关部门协同办理的工作机制。院领导为其分管工作督查督办的第一责任人。

(二)着眼全局,突出重点。服务学院发展大局,紧紧围绕学院中心工作开展督查督办,着力抓好重大决策、重要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既兼顾全局,又突出重点。

(三)明确时限,务求实效。以抓落实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准确把握督查督办工作要求,及时客观反映情况问题,确保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四)统筹整合,齐抓共管。从全局出发考虑和处理问题,明确各督查督办主体的职能定位,加强各督查督办主体的协作配合,整合各方面资源和力量,形成联系紧密、运转协调、优势互补的工作格局。

第二条目标任务

学院督查督办工作要紧密围绕学院党委、行政的中心工作进行,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基本原则,督促并协调解决各校区、各部门在落实上级决定、指示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工作落实,改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着力解决师生员工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为学院可持续科学发展提供强力保证。

第三条工作范围

(一)上级主管部门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批示、交办、转办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学院党委、行政年度工作计划、工作要点、重要文件、重要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学院党委会、院长办公会以及其他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学院主要领导重要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五)经学院领导批示的群众来信、来访等有关事项的落实情况。

(六)其它重要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

第四条督查督办的基本形式

(一)定期督查主要针对学院年度重点工作的完成情况,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

(二)专项督查主要针对上级或学院明确要求限期完成的重要专项工作,以及各种会议决议、决定和领导批示、交办的工作,视任务要求不定期进行。

(三)联合督查主要针对影响重大、涉及面广、持续时间长的综合性工作任务,从相关职能部门抽调人员组成临时督查小组,不定期进行。

第五条督查督办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立项登记:对需立项督查的事项,党政办公室根据工作职责分工、督查工作要求和一事一项的原则,提出立项意见、进行立项登记。立项登记内容包括立项编号、交办时间、承办单位、督办事项、办理时限和工作要求等。

(二)督办通知:对立项登记的事项,党政办公室以《潍坊护理职业学院督查督办登记表》的形式,把督查督办事项交有关单位办理。对各种会议已明确承办单位和办结时限的事项以及领导批示和交办的事项等无需立项登记的事项,党政办公室一般通过电话通知或口头督办,并做好登记,不再另发通知。

(三)督查催办:承办单位收到督查督办通知单或相关督办任务后,应按照要求认真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在规定时限内反馈至党政办公室。党政办公室应与承办单位加强联系,及时了解督查事项办理的进展情况,对未按时完成的督办工作通过约见、邮件、电话等方式及时进行催办。

(四)办结审核:党政办公室对承办单位报送的办理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及时向批示院领导报告结果。凡是应办理而未办理或未办理好的,责成承办单位限期办理并报告落实情况。

(五)立卷归档:督查事项办结后,党政办公室要及时将有关材料按文书档案管理要求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六条督查督办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为党政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党政办公室督查科具体负责。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督查督办事项的登记编号、备案立项,转交有关校区、部门办理。

(二)负责督查督办事项的落实,组织协调开展督查督办活动,直接参与重要督查督办事项的查处工作。

(三)撰写办结报告,报送交办院领导或上级交办机关。

(四)调研、收集督查督办工作信息,向领导提供情况和建议。

(五)负责督查督办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和保密工作。

(六)组织督查督办工作交流、总结研讨,提高督查督办工作水平。

(七)在督查过程中,通过对学院党委、行政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找出原因和症结,提出意见或建议。对于在督查督办过程中发现的落实不力的人和事,向党委、行政提出相应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七条工作要求

(一)督察督办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狠抓落实,做好督查督办工作。

(二)督查督办工作要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馈有关情况,并切实做好督查督办事项的保密工作。

(三)工作过程中,督查督办人员要加强与被督查督办校区、部门之间的沟通与联系。对涉及多个校区、部门的事项,校区、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不能解决时,应做好协调工作。

(四)正确行使督查督办工作权力,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实事求是,自觉接受监督,严禁以权谋私和滥用权力。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校区、部门主要领导本年度内不得评为各类先进,校区、部门在年度考核中不能确定为优秀档次,并对校区、部门主要领导进行提醒谈话。

(一)被立项督查督办的单项工作经2次催办(书面或口头),仍没有按要求办结的。

(二)被立项督查督办的单项工作完成不及时,对学院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和负面影响的。

(三)对上级督查督办事项办理不及时,受到通报批评的。

第九条被立项督查督办的单项工作涉及多个校区、部门的,承办校区、部门负主要责任,协办校区、部门负次要责任。

第十条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潍坊护理职业学院督查督办登记表

附件

潍坊护理职业学院督查督办登记表

编号:

督查督办

内 容

督查意见

年 月 日

领导批示

年 月 日

承办单位

协办单位

办结限期

承办单位

联系人

办结情况

(可另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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